本文以两场革命比较为线索来梳理《论革命》一书的主要思想。按照阿伦特的观点,革命的终极目标是以“自由”立国,建立共和主义政府。美国革命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目标,而法国大革命在一开始就偏离了这一目标。
首先,什么是革命?阿伦特首先就给革命这个概念做一个界定。革命一词的原意是“复辟”,最早是一个天文学词汇,指永恒的周而复始的运动。革命开始具有“创新性”这种意涵时,最早是在16到17世纪的科学革命中,但是这种新用法真正到达政治领域,也就是成为我们现代意义所谓的“革命”是要等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也就是说,在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初期,革命是“复辟”这样一种旧的用法,革命者的真正意图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新秩序,不是要为人类历史打开一个新纪元,而是想要回到古典的自由:在美国革命者看来,就是回到英国殖民政府滥用权力之前的旧秩序;在法国革命者看来,就是回到“朕即国家”的绝对主义君主专制之前的旧秩序。
然而,革命一旦发起,革命者就发现旧秩序再也回不去了,因为出现了一种势不可挡的暴力冲毁了一切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美国的革命者在经过暴力的革命的第一阶段后,成功进入了建构新政府的第二阶段,开始建构一种新的权力体系;
法国的革命者则很难跨越这种暴力的革命的第一阶段,于是革命就在不断进行当中。
为什么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会出现这种区别?
一、物资条件:匮乏还是富足?
在法国,革命之所以成为一种必然性,是因为与这种必然性相联系的随处可见的匮乏,社会中存在大量饥肠辘辘的穷苦人民,于是革命者对贫困人民产生了“同情”。由于人民的痛苦是无穷无尽的,同情也就变成一种没有边际和不可控制的情感,以致于不断冲破法律边界以行正义,变成了一种必然性,不断“以民众的迫切需求”或者说卢梭的“公意”为名释放暴力。这使得革命的目标就不再集中于自由立国,也不再是把人从压迫中解放出来,这种革命必然性本身就成为了革命的目标。
此处引入“政治冲突”的主题之一:少数群体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国的所谓“公意”,或者说不可分割的人民的普遍意志,是不接受理性的协商就要达成的一致于是,这种公意会不断地碾压法国公民的个人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完全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为权力和法律都来源于“公意”。
反观美国,革命的自由立国目标之所以没有偏离是因为殖民地的人民生活条件普遍比较富足,即使存在贫困,但也还不到极度匮乏的程度。所以他们不会受到此类社会问题的羁绊,而是集中在建立具有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上。(但是美国有没有社会问题呢?其实也是有的,例如南方的奴隶制,只不过在建国初期受到了忽视)
二、民情:人民有没有自治的经验?
在美国,在殖民地时期,甚至在殖民制度之前(五月花号公约),来到新大陆的英国清教徒就已经开始“自治”的实践了,也就是阿伦特所说的,践行“公共自由”。此处,阿伦特区分了“公民自由”和“公共自由”。“公民自由”是指追求私人福利的权利,“公共自由”是指在公共领域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
在法国革命者看来,只有在革命当中才能践行公共自由,建立立宪政府就意味着放弃了“公共自由”,革命的终结可能就意味着“公共自由”的终结。那么为了维持公共自由,就只能不断地革命,即使公共自由会同私人福利的追求产生冲突。
然而,在美国,由于人民的公共自由的经验已经比较丰富了,新政府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能不能保障个人的权利。事实上,美国联邦宪法的侧重点确实不在于保障公民个人自由,而在于建立一套新的权力体系,在这样一种稳定的持久的公共权力体系下,公民个人的幸福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而且,美国国父们所构建的这个权力体系的主要目标不是限制权力,而是组建权力,以补原来偿宗主国在殖民地的权力。另外,这种权力也不是虚构的,而是建立在长期自治的经验基础之上。这种权力体系构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权力方面。在美国国父看来,三权分立,并不是压制或者削弱政府的权力,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免政府的某一部分垄断了权力。作文www.yuananren.com而那些模仿美国宪法的其他国家的制宪者都没能做到这一点,例如墨西哥。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墨西哥宪法更多的是学习美国还是法国?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墨西哥照搬了美国宪法,但是事实上只学了外壳,模仿了联邦制。墨西哥独立运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法国大革命十分相似:起义力量冲毁了一切的旧秩序和旧传统,虽然建立联邦共和制,但是始终没法做到权力的分割和分立,立法权始终过大,国会的权力完全控制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就是走向了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墨西哥政府的权力十分孱弱,没有能力向全国征税,总统也无法控制内乱,也无法抵御外敌,导致国土被美国抢走了一大半,国内政治也长期不稳定。
2.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麦迪逊认为联邦制下,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是州让渡的,联邦本身就是一种新的权源,以制约州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权利可以在联邦权力的保护下,免受州权的侵害。
三,所继承的政治遗产的区别:
美国革命是英国“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
法国大革命是法国君主制的“绝对主义”的历史遗产。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之所以会为美国国父所接受,就在于这一理论是受到英国宪法的启发产生的;
卢梭的公意观念之所以为法国革命者所接受,是因为这种“公意”其实是一位绝对君主的最高意志的替代品。
有限君主和绝对君主的不同在于,绝对君主是法律和权力的源泉;因此当法国革命将人民推上国王之位时,从人民身上看到一切权力和法律的源泉。但是,这里的人民是指一种只存在在理论之中的“自然状态”,而美国的权力则是来自于经验。
★关于两场革命进程还存在另外一大差别,阿伦特特别提到了权力和暴力的区分:
美国革命中能够产生新的权力,但是法国革命中只能产生暴力。
此处需要引入两种契约理论:
1.个体之间达成的契约。个体通过相互承诺而获得权力。
2.人民和统治者之间达成的契约。个体“同意”将权力给予统治者,但同时丧失权力。
美国为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个体之间达成承诺的开端。这一契约的经典事件就是《五月花号公约》。美国革命者认为,只有当人们走到一起,并通过承诺并建立契约的条件下,权力才会产生,这是一种建立在互惠性和交互性基础以及基于长远利益考量之上的权力,是真正的权力。根据阿伦特的《人的境况》的“行动理论”,权力只有在人们为了行动而聚在一起时才会形成。从理论上说,是行动导致了权力的形成。
然而在法国,被推进到“自然状态”的人民,在不幸的压迫之下,会产生任何权力都无法限制的暴力。这一个个由原子化个人聚合而成的乌合之众中间,是产生不了权力的,只能产生暴力。
思考:
结合全书,阿伦特似乎很想强调,美国革命中的保守的一面,就像书里提到的,革命是两面的:一面是创新型特征的进步的自由主义精神;一面是建立稳定性政治制度的保守主义。不能因为现代语汇人为设立的对立,而把这两面强行割裂开来。
美国革命中的保守精神也应当被看到,包括对传统和宗教的尊重。此处提一句,宗教具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作用。它会为人们的想象力划定边界,以致于将世俗权力限制在一定的可控制的框架之内。此外,美国国父们对民主制的压制也体现了保守精神的一面。这同他们作为美洲白人所身处的境遇有关。不管是北美的白人还是南美的白人,由于面临相似的问题,都具有一种保守的革命意识形态,因为他们本质上就想要接管殖民地政府的权力,对内垄断权力,而不是呼吁广大民众参与到政治当中。
由于美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参议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众议院可能的受到民众情绪不稳定性的影响产生了制衡的作用,因此国家制度的长期稳定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拉美却没能很好地达到政治稳定这一目标。原因可能在于,拉美的宪政革命学的是法国大革命,把虚构的人民视为权力和法律的来源,因此,法律时常受到所谓“人民意志”的践踏。历史不断在政权倾覆、强人政治、民粹主义中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