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人录》读后感3000字

我们总是习惯于把王朝的兴衰、事业的成败、历史的更替和事情的对错都归结为个人的原因,归结为某个领袖人物或主导人物个人品质的优劣好坏。与此同时,历史人物也都被按照一种简单的善恶二元论,被分成好人和坏人、君子和小人,分成仁君和暴君、明君和昏君,或者忠臣和奸臣、清官和贪官,以及好汉和混蛋、英雄和流氓等等。而实际上一个人的进退荣辱、成败臧否,并不完全由他自己决定,甚至完全由不得自己。

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如黄仁宇先生所言,是“以道德代法制”。也就是说,用道德和礼仪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这样一种管理和治理方式,就叫“德治”和“礼治”,不是我们现在主张的“法治”,也不是通常以为的“人治”。毫无疑问,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人治的现象。那多半出现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比方说,在动乱年代,或建国之初。这时,礼已坏而乐已崩,德治和礼治系统失灵,便只好寄希望于“人治”和“治人”。尤其是在天下大乱改朝换代的年代,某些英雄人物确乎可能凭借个人的魅力,叱咤风云,逐鹿中原,运天下于股掌之中。然而,正如可于马上得天下,不可于马上治天下,天下也只可“人取”,不可“人治”。英雄人物得到天下以后,必须迅速将国家的运作转移到“德治”和“礼治”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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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德治和礼治,其实就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继承过来的。它既然在原始社会行之有效,就不能说在古代社会一定不可实行。以道德代法制,正是中国文化的性质决定的。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生存。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因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比如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即便规定,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无法保证你尽心。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团结,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比方说,一个人够不够意思,讲不讲交情,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相反,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你想,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萨圣贤,这样的社会,还需要法制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

显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有没有可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这里,重要的是“一个都不能少”。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一个不道德的,就可能会有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最后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谁能保证一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变不了现实。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坚持“以道德代法制”?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产生不了法制。

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够产生法。什么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约”。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个体的、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谁也管不了谁,谁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作文www.yuananren.com势必天下大乱,谁也无法生存。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显然,对于这些人格既独立、意志也自由的单个人而言,只有他们自己的共同约定,才可能对每个人都管用。这就是法。换言之,法,就是某一社会中全体个人的共同约法。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约定的,当然每个人都得遵守,同时当然也会无所偏私地保护每个人,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法制文化的前提,是个体意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独立,才会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制。

人格不平等的人确实无需乎法。“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既然如此,还要法干什么?有律就行。比方说,谋逆,凌迟;大不敬,斩立决;不孝,绞;以及“十恶不赦”(即谋反等十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得赦免)等等。显然,律的作用,不过是为了统治者在实施惩罚时操作方便,同时也显得“公平”而已。因此它又叫“刑律”“律条”。即便被称作“法律”,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完全不是一回事。

人格不平等的人也产生不了法。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只有服从,无法约定。

>>法制既然无由产生,则只能诉诸道德。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伦理”。中国古代社会所谓“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德”。

实际上,一种对每个人都有同等约束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东西,是中国古代社会无从设想的。平等?则置君父于何地?平等,岂非让奴才们上脸上头?这当然断乎不可。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谓道德律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一则为纲,一则为目,岂能平等?君臣、父子、官民、主仆,各有各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君应仁,臣应忠,父要慈,子要孝。义务不同,权利也不同。君可以杀臣,臣不能弑君;父可以训子,子不能责父;官可以罚民,民不能告官,又哪有结果的平等可言?儒家说得好听:“人皆可以为尧舜。”可是君臣主仆所修德目各不相同,君主修“王道”,越修越霸气,臣仆修“奴性”,越修越窝囊,怎么会一样的都是“尧舜”?

否定个体的存在价值,也就必然不承认个体的独立人格。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自由意志,也就没有民主和法制。这样,赖以维系群体的,便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那么,这样一种人际关系要怎样才能维持呢?无非两个办法,一是暴力,二是哄骗。这两种手段咱们都有,那就是“霸道”和“王道”,也就是高压和怀柔。不过,高压和暴力难以持久,还是尽量以怀柔和哄骗为好。三纲五常这些“伦理道德”,就是用来干这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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